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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

15歲以下兒童該不該有壽險死亡保障?立法院財委會31日舉行保險法107條修正案,濾水器出席的六位法學及保險教授一致反對給予兒童過高的死亡保額,金管會初步也傾向修正為15歲以下兒童若因天災身故,將定額給付死亡保額30萬元。

金管會副主委黃天牧表示,將盡速提出金管會的保險法107條修法版本,但因為要經行政院同意,最快可能要到4月中旬後才能送到立法院。

今年2月6日台南地震造成30多位未成年兒童罹難,但依據現行保險法107條規定,15歲以下被保險人身故,只能退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多位立委認為不合理,提出過濾器選擇多達15個版本的保險法修正案,要求將天災、重大公共意外、重大傳染病等排除。

即15歲以下兒童若因這些排除因素身故,保險公司必須依契約給付死亡保障,甚至有立委提出要溯及今年1月或2月。

對於兒童是否應該有死亡保障,且是否可能出現父母投保後謀害子女的道德風險,各界有不同意見,3月31日出席公聽會的學者包括台大法學教授劉宗榮、商法中心教授汪信君、政大法學教授葉啟洲、風險管理系教授張士傑、中正法學教授羅俊瑋、輔大財經法教授李志峰等都認為15歲以下兒童是否能行使同意權,是有疑慮,也就是投保商業保單是否對自己有益,兒童並無法完整表達意見,大部分是父母代為行使權利。

其次是兒童並不是家庭的經濟支柱,給予過高死亡保水塔過濾器障,有違保險精神,如德國從1908~2008年二波修正其保險法,都沒有更改兒童限額保障的觀念,對於未成年兒童只能給8,000歐元(約新台幣32萬元)的死亡保障,藉以規避道德風險。

在立法院財委會召委徐國勇要求下,原本一直未提出修法對案的金管會承諾,將儘速提出版本送行政院同意後交立法院審理,初步傾向是天災身故的15歲以下被保險人,可給付30萬元死亡保障,與現行身心障礙者是遺贈稅法17條規定的61.5萬元區分,以排除道德風險。1D6857C933D9F0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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